北京特新公司和该单位的出纳员王某,因为一个信用卡的归属问题上了法庭。公司说,信用卡归公司所有;而王某则说,信用卡是她自己的。
法庭上,从双方叙述的经过和提供的证据来看,均不能完全认定信用卡所有权到底是谁的。北京西城法院在征得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和王某的同意下,对二人进行了“心理测试”,即“测谎”。
去年11月,北京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心理报告测试结果为:“被测人胡某对所提问题说谎的可能性较大;王某对所提问题没有说谎。”
该案信用卡姓名登记人、保证金存入人、备用金持卡人姓名均为王某,而且上述凭证亦在王某处,法庭在参考“心理测试”结果以及上述证据的情况下,确认信用卡内资金归王某所有。
测谎证据是指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运用测谎仪器设备,记录被测对象在回答所设置的问题时某些生理参量的变化,然后予以分析判断,作出被测对象是否说谎的结论。但测谎证据如同其他证据一样,不可能百分之百正确,只能作为定案的参考,而不能作为定案的惟一依据。
(《工人日报》2001.1.2)